作者:
am711206 (阿爾提克斯)
2023-03-04 22:00:56※ 引述《McKen (小鮮肉)》之銘言:
: 小弟之前在路上的時候 被一個警察按喇叭
: 說我剛剛紅燈燈號還沒變就起步壓到停止線
: 態度還非常兇 一直跳針說有壓到有壓到
: 我說我沒有吧 然後他說一直問我認不認
: 當下問他可不可以提供行車紀錄器或影片
: 他也沒回應就是態度很差的說請我去申訴
: 不簽名罰單也會直接寄到我家
: 申訴後 監理站居然要我自己舉證==
: 打去該員警派出所 派出所說沒有影片
: 是警員「目睹」 請我去打行政訴訟
: 原來警察不用任何影像就能開單喔?
在幾年前若發生類似狀況,行政訴訟時法官見解都以:
「交通違規的發生往往就在一瞬間,警察執勤時恰巧目睹,
不便以攝錄器材採證違規的情形所在多有,
而且有些違規事實由人的感官即可充分判定,
不必然皆需以科學儀器偵測才能得知,
為了維謢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
處罰條例立法時即已賦予警察得當機處分的權限。」
因此相關案件皆是判敗訴。
但近幾年法院法官見解就有不一樣的判決出現。
認為僅靠員警目視無其他佐證,逕行
開單是行政怠惰。
法院認為是否闖紅燈違規行為,真偽不明,
員警無法舉證確有違法事實之存在,僅以「目睹」為裁罰唯一證據,
難謂就違規事實已盡舉證責任,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但是這些見解仍然佔較少數,大部份還以前面所提理由,
甚至有法官會說員警跟被罰人並無恩怨,不會隨便造假開罰,
仍然認定罰單有效。
所以原po可以試試,但時間、金錢成本就是這試驗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