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欸幹!警察說這樣不算肇事逃逸??!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3-19 01:51:40
我們先不管保護法益的問題
本次修正還是沒有討論到
若加害人自始不知道發生事故 該怎麼辦?
如深夜有人躺在馬路上
大卡車輾過 司機沒發覺
也算是肇事逃逸嗎 但沒有預見可能性耶
※ 引述《am711206 (阿爾提克斯)》之銘言:
: 去查法務部110年5月28日刑法185-4修正的新聞稿好嗎…
: 內文第二點就已經寫明了…
: 以下為引述第二部份:
: 二、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
: 該行為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
: 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
: 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
: 故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
: 其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公共交通安全、
: 釐清交通事故責任,爰依上開解釋意旨,
: 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臻明確。
: 而當初引起修法的憲法第777號解釋是針對「肇事」定義不清要求修正,
: 後續修法就把文字改成「發生交通事故」,更為明確。
: 但對於本法原始立法意旨,為了免於二次傷害,
: 造成傷者無人救治,而課於當事人義務是同意的。
: 還特別強調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應」留於現場,是強調一定要留在現場。
: 所以講最高法院100年台上第645號判決,已經過時的,
: 是對釋字777號及修正刑法185-4條立法意旨的錯誤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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