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校老師可否檢查學生書包,屬於老師輔導管教的行為
不能任意檢查學生的書包,除非有足夠的理由跟證據顯示某一位學生
有以下情況,才可以檢查這位學生的書包。
涉嫌犯罪
攜帶違禁物品
為了避免緊急危害
如果特定學生有上面說的情況,則可以檢查這位學生的書包,
而且檢查時要注意,需要有第三人陪同在場。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747
所以不是不能搜身,
而是必須有充分理由與證據才能搜身
※ 引述《ccc101419 (好像該減肥了)》之銘言:
:
: 笑死 還保留追訴權咧!
: https://i.imgur.com/2ieRjLC.jpg
: 我就姑且不論這名同學到底有沒有違反校規抽煙
: 你一個學務主任是依哪條法律任意搜學生的身啊?
: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
: 「搜索,應用搜索票。」
: 哪怕是司法檢警人員,除非特定情況可以無票搜索外,原則上都要法院開搜索票才能對犯罪
: 嫌疑人搜索,你一個學務主任/教官/校安人員,哪裡來的法源依據隨意搜學生的書包外套?
: 再按刑法307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法搜索他人身體可是刑事罪,而且還是非告訴乃論,貴校先不要說行政懲處了,是不是要
: 先把主任扭送警局才對啊?
: 保留追訴權咧,講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