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階段中
包含法定證據方法 及法定調查程序
其中又包含了「對質權」與「詰問權」。
1.我們的大法官們在釋字582號中認為
「對質權」與「詰問權」有區別
(1)對質權:
二人同時在場而面對面、互為質問的權利。
例如刑事訴訟法97條、184條2項的規定~
(2)詰問權:
為了發現真實與釐清疑義,法官or對造當事人問完證人後,被告能詰問證人的權利。
例如166條以下的規定
2.多數學者:
對質與詰問名稱不重要,在滿足「面對面」且「全方位質問」的「適當機會」時,就已經履
行了憲法上的防禦權的要求,對質與詰問權的內涵實質上無不同。。
※ 引述 《xuein》 之銘言:
: 8罪起訴林男。新北地院今上午9時30分開庭傳喚高女與林男對質,她的律師李永裕表示:
「
: 林秉樞委任律師陳頂新則說,高嘉瑜出庭是檢察官聲請的,不過林秉樞這方今天也會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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