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跟未滿16歲國中學生發生性行為,在國外是重罪,在台灣其實也是。依據刑法227條
,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罪一罰下,累加刑罰都非常重。例如,下面這個新聞裡面的
倪姓社工師,一共犯罪七次,判刑25年。
https://n.yam.com/Article/20150731185847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95926
不過,最近的一個案例,卻顛覆大家過去對這種行為是重罪的印象,下面這個新聞,一樣
姓倪,
狀況類似=>(畏懼教練權勢不敢反抗),
次數不難推算=>(國三期間,多次被倪叫進教練休息室發生性關係,「最頻繁的時候每周
會有兩到三次,每個月至少一次)
這位倪性教練最後判刑2年3個月,連之前只做7次的倪性社工師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如此
巨大差異,有誰可以開示一下?
https://www.worldjournal.com/wj/story/121222/707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