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用餐時段限溫23度!違者最高罰10萬元

作者: 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   2023-04-16 22:39:08
原文恕刪,小弟迷途鍵盤律師一名,看到這篇新聞實在覺得滿哀傷的,
雖然在這個版上大家滿diss法律人的,
但還是想從法律人的角度來說明為什麼覺得哀傷,
所有行政法的原理原則在這幾年一些神奇的法律制度下真的都已經不復見了,
然後沒有一個法律人跳出來講這件事,真的是超級不可思議,
大家有空就看看,反正我也是當作回報我行政法的老師,
看看能不能引發一些合理的關注。
首先,故事要從1215年的英國開始說起,
那時有個叫英王約翰的機八人,除了殺了自己的姪子來取得王位之外,
為了戰爭也到處徵稅,徵到連貴族都靠背不滿,
然後約翰還禁止教宗任命主教和教宗起爭執,最後貴族就和教宗一起訂定了「大憲章」,
除了限制國王的權利之外,也要求王權應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這算是立法權優於行政權的起源。
起因於這樣的歷史背景,出現了一個叫「法治國原則」的原則,
顧名思義就是國家的運作必須以法律為基礎,不可以由國家在恣意妄為的情況下,
跳脫國家的法律,進而去侵害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以及財產權。
舉例來說,國家可以向人民收稅,可是向人民收稅必須透過立法明文規定的方式,
讓人民知道納稅的基礎,而且收稅不可以影響到人民的生存權利。
那要怎麼樣禁止國家侵害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和財產權呢?
有二個子原則就是為了這個目的而出現的,一個是「法律優位原則」,
另一個則是「法律保留原則」。
所謂的「法律優位原則」,
其實是要避免「惡法亦法」(不好的法規也應該遵守)的情況出現,
所以把人民生存所需要的一些權利,用至高無上的憲法來保護,
不管是人民的生命權或工作權,人民的身體權,人民的財產權,不同群體的平等權,
都應該要予以保障。
只有在人民選出的代議士(也就是立法委員),透過議決的程序,
通過立法的情況下,才可以去限制人民的權利,而且限制的方式必須要遵守比例原則,
也就是採用的手段必須能夠達成目的(適當性),
除了採用的手段之外沒有其他能達成目的之方式(必要性),
以及目的與手段之間不能比例失當(狹義比例原則),
如此才能算是合理的立法。
而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則是為了避免代議士制度變成橡皮圖章,
避免立法權自甘墮落甘於服從行政權、把代議士的權利通通交給行政權的實施者,
因而出現的原則。
也就是說,除了行政行為不可以超過法律授權的範圍,
(也就是不可以出現國家只要求徵稅50元,但國稅局徵稅100元的情形)
代議士如果要把權利下放給行政權的實施者,必須要有明確的授權,
明確規定行政權的實施者只能夠在不影響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去就一些細節性、技術性的事項作規定,
此外,代議士如果在立法中有授權的規定,
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都必須要「具體明確」才行。
前面講了這麼多原則,能看到這邊的人我還滿佩服你的,
因為我現在才要開始講為什麼「限溫令」是一件很哀傷的事,
「限溫令」的出現,不僅表示台灣的立法人員已經沒有在care上面講的這些原則,
也表示沒有幾個法律人願意出來斥責我們這樣的立法的荒謬性。
首先,「限溫令」的全名,是「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我們就統一叫它「節約能源規定」)
它指定了20種能源用戶,要求這些能源用戶除了讓冷氣不能外洩之外,
也必須要在室外溫度低於26度的時候,把室內的冷氣溫度也開在26度。
節約能源規定有講為什麼要這樣作嗎?
沒有!
那選訂20種能源用戶(除了百貨公司餐館旅館外還有眼鏡零售店)的理由是什麼有講嗎?
也沒有!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由經濟部能源局自行決定要選誰就選誰的法規命令,
不但沒有說明基準,也沒有說明這是不是一個惟一的手段(沒有其他可替代手段),
完全違反了我們上面講到過的「比例原則」,真的是好厲害好棒棒。
再來,我們看看「節約能源規定」是怎麼來的,
從節約能源規定的第1條,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把法律人的臉按在地上摩擦的規定,
是來自於一個經過立法委員三讀通過的「能源管理法」的第8條來的,
能源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是: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
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
我國的立法委員居然能夠三讀這種條文我也真的是很佩服,
什麼叫作「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
你他媽倒是告訴我有什麼設備(除了腳踏車之外)是不使用能源的?
有了這樣的條文,今天經濟部能源局可以調整冷氣的溫度之外,
還可以調整燈光的亮度、冰箱的溫度、抽水馬達的運轉、還有其他一切電力設備,
然後目的居然就只是「為加強管理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
除了違反我們上面講到的「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之外,
(這個授權根本超級不明確,我今天開一家製冰的店什麼時候也有可能被限制),
「比例原則」也不復存在了,
經濟部能源局在「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的大旗下,
基本上就是想作什麼就作什麼,
如果要半導體產業死亡,
只要限制半導體業的產線的用電量就好,
如果要農業死亡,
只要限制農業機器的能源來源(要求全部要用再生能源不可以用石油)就好,
然後沒有任何一個單位可以制裁經濟部能源局的溫水煮青蛙,
今天先關冷氣,明天再關電燈,後天要關冰箱,再來就是關馬達,
天下無雙。
所以我常覺得這個版diss法律人是滿有道理的,
這麼廢的「節約能源規定」,這麼廢的「能源管理法」,
居然沒有一個法律人出來講句話,大家都歌舞昇平相信黨讚美黨,
所有人的行政法老師大概都在哭泣吧,
然後國家也哭泣了。
基本上這個「節約能源規定」就是我國行政權怪獸的無限擴張茲生,
就像在疫情時衛福部的咨意專權胡亂擴大解釋法律與濫權而已。
我雖然是個很廢的法律人,
但總覺得這時再不出來講什麼好像就來不及了,
我們目前的法律制度是無數前人用生命與鮮血換來的,
但總感覺這些東西都在不停的崩壞,
希望這篇文章能讓大家開始思考些東西,也希望我們現在享受的一切美好法制,
在未來還可以安然存在,唉唉共勉之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