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fpurity (love ?)》之銘言:
: 民眾黨中央,請出了一位很大咖的人,大概是阿北左右手等級的,打給傅國淵,說我們沒
: 有在告人的,你告cheap,我們會很難選,感官很差,其他黨代表也不斷勸他
: 我也釋出善意說,要我道歉不可能,我道三小歉? 幹
: 但如果傅國淵願意支持人本交通,我可以幫他宣傳
: 結果傅國淵堅持要告,他們辦公室主任還是誰,隔天打去民眾黨中央罵,幾乎快把接電話
: 的黨工罵哭了,全黨管不住一個議員,你說好不好笑?
我看來看去
cheap你想要表達的只是 傅國淵很爛 觀感很差
今天我看了你的論述 我確實認同
但我單純很好奇
你覺得柯文哲或民眾黨應該怎麼管?
先從國家法律來說好了
沒有任何法條可以阻止一個人去告另外一個人
因為這本來就是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力
也沒有任何法條說民代不能封鎖人
這本來就是社群媒體的功能之一
或許你說可以黨紀處分
那黨紀處分的分際在哪裡?
是黨說你不可以告人你就不可以告人 (阿會不會到時候就變成吃案)
還是黨說你不服從黨的命令就停權三年或是怎樣的 (阿不就民進黨控制立委投票那套)
我想聽聽cheap覺得柯文哲或是民眾黨應該怎樣做會比較好?
直接開除黨籍嗎? 那該用什麼理由? 社會觀感不佳? 社會觀感不佳該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