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ETTODAY
2.記者署名:郭玗潔
3.完整新聞標題:
懷疑前妻有新歡!家暴夫硬上還辯「測試鬆緊證清白」 判決出爐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女子小琳(化名)因受不了黃姓丈夫家暴,上法院訴離並申請保護令,但黃男仍糾纏不
清,求歡被拒後懷疑小琳另結新歡,不顧她抗拒強行性侵得逞。黃男被告上法院後辯稱兩
人合意,是小紋為了自證清白,自己要求他「測試鬆緊」,但法官不採信,依強制性交罪
,處他3年10月徒刑。違反保護令的部分,合併處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
訴。
判決指出,黃男對妻子小琳有家暴行為,兩人離婚後,經小琳向法院申請2年保護令,黃
男仍不肯搬離同居處,小琳只好自行搬到飯店居住。但黃男仍不斷糾纏,去年9月16日又
以「共同參加子女之班親會」為由,到飯店找小琳強留過夜,期間要求發生關係被拒,黃
男因而疑心小琳有新對象。
隔天班親會結束後,小琳自行離去,黃男找不到人開始狂打電話,因小琳不願接聽,黃男
就直接跑到飯店假意關心她安危,又要求發生關係。儘管小琳一直拒絕,黃男仍怒問「你
是不是有別的男人,所以不跟我發生關係?」,強行抓住她雙手、性侵得逞。事後小琳覺
得自己很髒,衝去浴室哭著洗澡,最後在朋友的建議下,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才回神注
意到自己全身都是傷。
全案審理時,黃男自承自己主動求歡,又辯稱是小紋「自己叫他把性器官放進去就知道鬆
緊、知道她有沒有跟別人亂來」,且為了告他性侵,傷口也是小紋自己製造的等等。
但法官不採信他說詞,指出黃男和小紋已離婚,小紋並無自證清白的義務,黃只能以子女
名義要求和小紋相處,還被拒接電話,可見兩人已無男女情愫,且小紋當時又處於生理期
,兩人並無發生合意性交的可能,另根據驗傷報告,小紋手、腳、下體皆有傷痕,可見黃
男以強暴方式強制性交。
法官認為,黃男犯後不反省,不僅恐嚇小紋「我判刑確定我會做出什麼事我真的也不知道
」,還情緒勒索子女,稱整個家因小紋報性侵而破碎,態度不可取。審酌黃須扶養子女等
經濟情況,依強制性交罪,處3年10月徒刑。違反保護令的部分,合併處1年2月徒刑,可
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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