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lloc: https://reurl.cc/o7mnXv 180.217.228.217 07/12 20:18
→ alloc: 看一下判決書就知道是誰的問題了 180.217.228.217 07/12 20:19
感謝alloc提供判決書
這個案例基本上警察就是依法辦事
怪不了警察 沒關係
那判決書怎麼寫的
我們來看一下
而被告余○慧於該次筆錄所稱遭詐欺期間
係位於111年5月28日至111年8月1日間,
金額則為1,000元至8,800元不等,而被告
余○慧明於111年6月14日匯入系爭帳號
2,000元之交易,亦位於上開期間,金額
亦與被告余○慧自陳之遭詐騙之情節大致
相符,被告因遭詐騙,一時驚慌向被告
陽明怕派出所誤報系爭帳號,未違常情。
系爭帳號:
被凍結的帳號
整段說人話:
余○慧被詐騙的這段時間內,
剛好也有匯款給系爭帳號,
錢也跟被詐騙的金額差不多,
所以這位余○慧一時驚慌,
就向陽明派出所當成詐騙一起報案,
這也是人之常情啦, 沒辦法。
還多打一個錯字"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