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個可能不是很恰當的比方
有個犯人被扣在派出所等待筆錄
忽然身體不舒服告訴警員,警員拖了很久,結果犯人倒地死亡
家屬上法院之後
法院說犯人沒有上銬,輕鬆可以自己走出去就醫,為什麼不要自己去就醫?
家屬說這樣子不是違法嗎?
法院說犯人沒有違法自救,所以責任在犯人身上
回到這個案子,問這個就很奇怪
邏輯等同於因為恩恩媽沒有違法自救,所以新北市政府沒有責任?
後來我看一下判決書
判決理由基本上是兩點
一,新北市政府只有拖延81分鐘,但是光要穿上防護衣就要30分鐘,沒有延誤的很誇張,
還在合理範圍內
二,恩恩在醫院是有救回來(血氧從80拉到99),後續是因為腦膜炎過世,但是專家認證就
算完全沒有延誤,腦膜炎送到任何一家醫院情況也一樣
最後的結論是延誤送醫和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就算沒延誤還是得死,恩恩得腦膜炎的那一
刻,恩恩的命運已經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