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範圍,所以太太主張先生之婚前房地要納
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無法律上依據。
不過,如果先生若是用婚後賺得的錢去繳納婚前房屋貸款的話,所繳納的貸款額度,如果
先生沒有另外補償太太(例如:從婚前財產拿出等額來補或以其他受贈與所得財產來補)
,那麼此額度將被認定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要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另外有關房屋增值的部分,依現在的法律,也無法列為分配的範圍,目前法律有規定的是
民法第1017條第2項,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孳息(通常是利息、租金)會被認為
是婚後財產,而應該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舉例來說,房子從一千萬變成四千萬,房屋所增值的三千萬並非孳息,所以不在剩餘財產
分配之範圍。
而婚前存款一千萬,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兩百萬利息,則就該兩百萬利息應該納入剩餘
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