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lahjy (我是貓,名字還沒有)》之銘言: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30918/C4C991D3AC26D35D71C367E3F2266DC2
: 《壹蘋新聞網》
: 【記者江孟謙/台北報導】大安區1名何姓男子(35歲),不滿巷弄內1部小客車違規停在
: 標線型人行道上,竟直接爬上引擎蓋上後踩過擋風玻璃從車尾下車,造成前擋風玻璃破損
: ,自己的腳也受傷,轄區警方獲報後,分別依毀損、過失傷害法辦兩方當事人;另警方對
: 駕駛人邱男(27歲)違規部分舉發「在標線型人行道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目前找到跟行人不走人行道有關就這兩條
看起來行人為了閃避違停車輛繞到馬路上
並不會被開罰 沒有踏行違停車輛之必要
這樣一來"怕違法而踏上車輛 不小心踩破車窗"
這件事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