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明天就是同志大遊行了
今年的訴求稍微看了一下
分了一堆顏色
不過今天只討論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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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性愛 - 廢除惡法,性權就是人權
我們主張廢除箝制自主性愛、違反人權的三大惡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0 條、《刑法》第 235 條。不再以偽稱的「妨害善良風俗」、「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掃除猥褻」之名,濫行反人性、違憲、侵犯人權之實,讓性多樣社群 LGBTIQA+ 的性或愛不再被汙名,不再生活於惡法壓迫的恐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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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就是要廢掉這幾條法
以下是其中一個法條的節錄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第四十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認真問
不讓兒童被性剝削到底算哪門子的違反性權?
鄉民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