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peace (溜搭溜搭)》之銘言:
: 這篇有兩個關鍵詞
: 1.ETTODAY
: 2.記者:呂宴慈
: 去新聞雲,查這個記者,看看都發什麼文就知道了。
: 我是不知道立場這麼鮮明的人是能寫出什麼中立文啦
: 但這篇已經硬來了,連微信截圖都沒有他說的慫恿意圖,硬是在標題跟內文下手,是有
沒
相信大家都很厭惡記者為了特定的陣營造假,去頭去尾做一個敘事框架來欺瞞社會吧?
我想問各位,記者這種職務上從事的不法行為,台灣社會的民意認為需要坐牢嗎?
我認為怎麼看都可以判上好幾年吧?
刑法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
於….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罰之。
這342條看起來一定有中。
第 310 條 加重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散布文字….前項之
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看起來就是斷章取義,不可能證明所謗是真實的,這310條看起來也有中。
第 210 條 變造私文書
…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微信的截圖有去頭去尾、斷章取義的現象,還拿出來公開展示自己的犯罪證據,這條
210看起來也有中。
如果徐最後有被列入不分區,那麼還會再多一條: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罰之。
這條只要有符合要件該當,未遂犯一樣處罰。
好幾個五年的罪想像競合一下,若成罪,各位國民法官認為要判幾年為適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