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去確認了一下
第 1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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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
,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二、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
三、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
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四、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五、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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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二句話就打臉自己了啊?
既然三分鐘內算臨停
剛好
紅線本來就是禁止臨停
這樣交通部算不算是
幫忙定義了三分鐘內算臨停可開單?
有沒有八卦?
※ 引述《surimodo (搖滾少女!! 活力棉花糖!!)》之銘言:
: 交通部已經正式函警政署
: 三分鐘內停紅線 是臨停不是違停
: 三分鐘內 沒明確影響交通
: 可以不舉發
: 還要有車輛停靠跟離開畫面
: 文字遊戲玩一堆
: 三分鐘的檔案能不能上傳
: 加速算不算有效
: 都有疑慮
: 不讓人檢舉
: 怎麼不乾脆紅線開放違規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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