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撤銷假釋須再關25年 人權會籲修法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0日電)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其他案件,須撤銷假釋
執行殘刑25年,有受刑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天展開言詞辯論。國家人權委員會昨天以
鑑定機關身分出席,呼籲修改刑法,確保符合國際標準。
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
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
,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有受刑人為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
天併案展開言詞辯論,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蔡崇義則以鑑定機關代表身分,出席憲法法
庭言詞辯論。
人權會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蔡崇義昨天提到,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的固定殘餘刑
期應考慮法律和實際減刑可能性,避免使受刑人在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內無法再次釋放,但
目前該規定未全面考量假釋前執行期間、適應程度、再犯危險性,以及矯治效果等因素,
固定殘餘刑期可能導致長期監禁,不符合正當事由,可能構成「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
止「酷刑」的要求。
其次,蔡崇義表示,針對原據以判處無期徒刑的法律經廢止或修正,建議應適用修正後較
輕刑罰的規定,若法律經修正為非無期徒刑,則在撤銷無期徒刑受刑人的假釋後,不應再
適用有關無期徒刑殘餘刑期的相關規定,以保持刑法罪刑相當原則。
蔡崇義強調,這是避免漏未溯及適用有利於受刑人的規定,以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7條所肯認的較輕刑罰的溯及既往原則。
蔡崇義進一步說明,針對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規定的變更,建議應合併
觀察相關法條,以避免實際擴大「無期徒刑」的刑罰範圍,其中應特別注意合併計算殘餘
刑期與其他刑期的規定,導致刑罰實際範圍擴大,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7條禁止不利
於被告的溯及既往原則。
蔡崇義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呼籲檢視並修改刑法相關規定,以確保其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同時促進實踐人權、落實刑事政策。(編輯:張若瑤)1121220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1220022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