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范雲修條文 讓iWIN能無限膨脹毀滅動漫

作者: dezuphia (泣離)   2024-02-06 02:09:29
為什麼我聞到假訊息帶風向的味道?
※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當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原本的111年1月三黨還是「性交猥褻行為的圖畫」
: https://i.imgur.com/TiZaAKh.jpeg
: 原本的法條就算衛福部判定納入虛擬人物
: 會被封殺的也會被限縮在有性交場面的色情動漫
: 但范雲和吳玉琴在最後加入「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 這種主觀描述造成了認定可以無限上綱 擴展到所有的90%以上ACG作品
我進立法院議事紀錄系統把整個修法過程翻一遍了啦。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這東西是怎麼來的?
在第一次黨團協商的會議紀錄中就有寫,
原本衛福部提案的修法文字是「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也確實是因為國際公約的概念把圖畫放進來了
但會從「性交或猥褻行為」變成「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是司法院建議與刑法第十條中性影像的定義一致,
以下都是會議紀錄節錄:
文法官家倩:剛才其實一開始有提到,「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客觀」要怎麼
去定義的 問題,其實客觀指的是以一個一般客觀、普遍第三人的立場,他看到這樣的圖
畫時會不會覺得 引起性慾或羞恥,司法實務上大概會這樣去做認定。至於「引起性慾或
羞恥」,其實在司法實 務上也針對猥褻的概念有很多實務見解,所以對於法官來說,在
認定上,大家的一致性應該不 會有太大的差異。主要還是要回歸到刑法,剛才有提到,
就是要跟刑法的規範文字儘量一致, 才會這樣規定。刑法這部分可能就要由法務部來說
明,但至少從司法院的立場,「引起性慾或 羞恥」這樣的概念,其實在司法實務上已經
有滿多見解,法官只要能夠掌握司法實務見解,大概在適用上不會有什麼疑義。
至於委員會裡有誰反對司法院的見解?
不好意思,就是被原 po 抓出來鞭的范雲....
范委員雲:我補充一下,因為刑法相關條文我們其實也有提案修正希望拿掉「羞恥」,當
然如果現在可以拿掉就好,就不需要等到以後,對不對?
還有時力的王婉諭
王委員婉諭:第二條的部分,昨天對於刑法第十條,我們已經討論過,我們認為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部分,還是沿用刑法對於猥褻的定義,這其實本來就存
在法學爭議。因 為足以引起羞恥其實是增加了性的污名化
也導致了畫個清涼ACG圖面如下圖 主觀認定她未滿18歲引起官員的性慾 你就被判1~7年
: https://pixiv.cat/115256635.jpg
: 冤有頭 債有主 下面這人和團體就是可能導致台灣二次元毀滅的推手
: 范雲https://www.facebook.com/daan4fanyun/?locale=zh_TW
: 台灣展翅協會https://www.facebook.com/ECPATTaiwan?locale=zh_TW
所以要把圖像納入是衛福部起頭的,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這個定義也是司法院建議照抄刑法的
范雲她還根本反對這個定義,
為什麼把他抓出來說是推手 = =
要抓也是先抓司法院吧?
這種詭異的把特定政黨政治人物拿出來製造對立的行為,
很可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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