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zuphia》之銘言
: 為什麼我聞到假訊息帶風向的味道?
: ※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 當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 原本的111年1月三黨還是「性交猥褻行為的圖畫」
: : https://i.imgur.com/TiZaAKh.jpeg
: : 原本的法條就算衛福部判定納入虛擬人物
: : 會被封殺的也會被限縮在有性交場面的色情動漫
: : 但范雲和吳玉琴在最後加入「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 : 這種主觀描述造成了認定可以無限上綱 擴展到所有的90%以上ACG作品
: 我進立法院議事紀錄系統把整個修法過程翻一遍了啦。
: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這東西是怎麼來的?
: 在第一次黨團協商的會議紀錄中就有寫,
: 原本衛福部提案的修法文字是「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 也確實是因為國際公約的概念把圖畫放進來了
: 但會從「性交或猥褻行為」變成「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 是司法院建議與刑法第十條中性影像的定義一致,
: 以下都是會議紀錄節錄:
: 文法官家倩:剛才其實一開始有提到,「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客觀」要怎麼
: 去定義的 問題,其實客觀指的是以一個一般客觀、普遍第三人的立場,他看到這樣的圖
: 畫時會不會覺得 引起性慾或羞恥,司法實務上大概會這樣去做認定。至於「引起性慾或
: 羞恥」,其實在司法實 務上也針對猥褻的概念有很多實務見解,所以對於法官來說,在
: 認定上,大家的一致性應該不 會有太大的差異。主要還是要回歸到刑法,剛才有提到,
: 就是要跟刑法的規範文字儘量一致, 才會這樣規定。刑法這部分可能就要由法務部來說
: 明,但至少從司法院的立場,「引起性慾或 羞恥」這樣的概念,其實在司法實務上已經
: 有滿多見解,法官只要能夠掌握司法實務見解,大概在適用上不會有什麼疑義。
: 至於委員會裡有誰反對司法院的見解?
: 不好意思,就是被原 po 抓出來鞭的范雲....
: 范委員雲:我補充一下,因為刑法相關條文我們其實也有提案修正希望拿掉「羞恥」,當
: 然如果現在可以拿掉就好,就不需要等到以後,對不對?
: 還有時力的王婉諭
: 王委員婉諭:第二條的部分,昨天對於刑法第十條,我們已經討論過,我們認為與性相關
: 而客觀上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部分,還是沿用刑法對於猥褻的定義,這其實本來就存
: 在法學爭議。因 為足以引起羞恥其實是增加了性的污名化
: 也導致了畫個清涼ACG圖面如下圖 主觀認定她未滿18歲引起官員的性慾 你就被判1~7年
: : https://pixiv.cat/115256635.jpg
: : 冤有頭 債有主 下面這人和團體就是可能導致台灣二次元毀滅的推手
: : 范雲https://www.facebook.com/daan4fanyun/?locale=zh_TW
: : 台灣展翅協會https://www.facebook.com/ECPATTaiwan?locale=zh_TW
: 所以要把圖像納入是衛福部起頭的,
: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這個定義也是司法院建議照抄刑法的
: 范雲她還根本反對這個定義,
: 為什麼把他抓出來說是推手 = =
: 要抓也是先抓司法院吧?
: 這種詭異的把特定政黨政治人物拿出來製造對立的行為,
: 很可議喔...
看到有人在那邊說范雲同意
那我就問 去年時那113位立委
有誰不同意? 到底有誰不同意?
因為這部分文字修正
這條以及連動的條文被保留到隔天
國民黨黨團代表 民眾黨黨團代表
在保留之後完全沒有表達意見
主席就說這部分含時力附帶決議通過
范雲有簽名文字修正
啊他媽的這些黨團有沒有簽協商結果
他媽的也有啊 是在叫三小
這個條文修正 最後不是范雲等人同意
是中華民國所有立院黨團同意
當初修法時 討論也討論了
意見最多的是王婉諭
現在所有人在噴范雲 根本雙標
要不就噴司法院 要不就噴衛福部
要不你要噴修法的立委 就全一起噴
不要在那邊雙標 有夠無知
整天被害妄想症發作 綠色恐怖
通過的法案都是多數決碾壓
事實上是大多數的法案都是政黨協商
協商結果都有共識沒有意見送到院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