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基本刑法原則是禁止犯罪預防啦
(比如為了防強姦,將男人都閹掉)
但這樣具某傾向的文
是否可以紀錄作者身份
以後發生犯罪事件時優先列入偵辦對象
引述《N101084771 (十大傑出中間選民)》之銘言:
: 如標題,太佛心,太糾心了吧?
: 未成年,完全無經濟能力,可我寧肯做苦工也負起教養責任!
: 尤其,無名額限制!來多少,收多少,毫無怨言…(哽咽…)
: 這就是我的:思想、信仰、力量!
: 這就是我的:理性、務實、科學!
: 應該能從十大傑出中間選民,
: 晉提昇到十大傑出愛心青年?
: 反觀全臺省北中南部挺核擁核仔,
: 沒人敢表態如何對待同島同命核難災民?
: 我冒死開第一槍,真誠討論理論兼辯論,結果萬槍穿心!
: 可我不在乎,我只惦記無依無靠失學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