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chal》 之銘言:
這種人就是側翼的目標群體,就跟詐騙集團
一樣,我們看這些詐騙廣告覺得很蠢到底誰
會相信,那是因為我們不是這些詐騙集團的
目標群體。
而這種人就是綠側翼的目標群體:容易被騙
又不懂裝懂的人。
這個莫名其妙的立委所說的東西,指的是刑
事訴訟案件中,被告的「不自證己罪原則」。
也就是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有犯罪,因為刑
事審判的目的是要把犯罪行為人定罪,所以
認為被告可以在訴訟上說謊,是基本人權之
一。
而這個國會聽證程序它並不是一個刑事訴訟
程序,聽證程序的目的跟刑事訴訟不一樣,
不是把人定罪。
按照法務部自己的說法,國會聽證制度的目
的是,防止行政專制、保障民權、提高行政
效能。所以在國會聽證制度的脈絡底下,就
沒有什麼「不自證己罪原則」的問題。
因為在官員說謊的時候,根本就不是刑事訴
訟案件。而是官員說謊可能會導致官員變成刑事訴訟的被告。這完全是不一樣的東西。
這根本是法律系大三的學生的程度而已,虧他還是法學教授。
兩種可能,他不懂,那他就是笨。如果他懂
,那他就是故意的。如果他是故意的,那他
的目的是什麼,大家懂得都懂。
: 緘默權其實是憲法等級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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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一般人不是罪犯只是嫌疑犯都可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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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要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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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的立委有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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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官員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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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已經是一種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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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還要再進一步讓官員連憲法給的緘默權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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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質詢超級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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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而沒辦法發揮質詢本來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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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說 官員以後會這樣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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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委員 因為回答錯誤可能會有藐視國會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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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您的問題 我要帶回去研議才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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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委員 有鑑於黃國昌委員曾經表達錯誤致官員回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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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黃委員指控官員說謊 其實只是單純黃委員的表達能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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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必須再三確認問題才能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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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我根本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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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只要態度誠懇的回幹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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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藐視國會根本很難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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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不成以後犯罪是誅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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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委還是精進質詢技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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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若是誠心想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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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員又怎麼不認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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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你若是只想把影片剪成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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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官員也不用認真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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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豈有被羞辱還要配合演出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