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mp2468 (ilikemiku)》之銘言:
: 如題
: as title
: 在刑法其實沒有明確定義未成年,通常我們都是說18歲以下,
: 但刑法上x16-18只有有對價關係的時候犯刑法啊,
: 其他時候都沒違法,
: x16歲以下刑法確實都有規範,
: 那,明明未成年的範圍就有無罪不犯法的部分,
: 為啥大家聽到想x未成年都直接想到犯刑法,
: 是不是想到的人都思想有問題啊?
: 有沒有八卦?
: 中部的各位小心啊。
就法律的角度來說...
只要涉及未成年事件(理論上民法有定義),大多都與「圖謀不軌」之事息息相關,舉凡
誘拐、性交等都是如此
而且都說滿七歲、未滿十八歲的有「限制行為能力」,即須得家長、監護人同意,才得宣
告其意思之表示有效
這是法律上的詮釋,而實際執行則仍需看法院方面的心思。
但又說回來現在的情況
「大刀亂揮,不傷人是假的」,要怎樣揮才對,考驗的是人的智慧
人人自危的時代,更要小心以免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