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蕭美琴帶私酒返台免查?外交部:依規定

作者: bulden (bulden)   2024-04-22 12:52:27
※ 引述《Pash97143 (我想當楠木燈小姐的狗)》之銘言: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3
: 第 11 條
: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
: 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為限。
: https://i.imgur.com/EJKFOrE.png
: 又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的第三條之一是寫說品目
: 依教育部辭典解釋
: 品目的釋義是物品的名稱目錄。
: 所以並沒有貴規定數量 只有規定項目
我很好奇喔!
你都己經貼上這一條了,怎麼不順便把限量的規定給貼出來呢?
https://imgur.com/iGh9j82
限量規定 (有申報)
酒類容量:
酒類總量5公升 (但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
相關規定:
1. 未超過限量規定:扣除免稅數量後,徵稅放行。
2. 超過限量規定: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依<關稅 法第17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
以廠商名義辦理報關進口,或就超額部分辦理退運。
我是不清楚外交人員可帶入的酒品總量是不是和人民一樣啦!
看起來免徵是一樣的,那酒量容量是不是一樣的?
即然你的資料這麼齊全,要不要為本魯解惑一下?
這個就像和之的煙品一樣,今天我們進海關時超過一樣被没收,這裡的超量不是在於你
有沒有申報的問題,多了就申報繳稅,但是不代表你可以無限量的多?
而是如下的規定:
超過限量規定: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依<關稅 法第17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
以廠商名義辦理報關進口,或就超額部分辦理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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