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死刑釋憲案 律師: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

作者: alex1987 (基努李維)   2024-04-23 20:17:43
1.媒體來源:
中央社
2.記者署名:
林長順
3.完整新聞標題:
死刑釋憲案 律師: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
4.完整新聞內文: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3日電)憲法法庭今天進行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庭,37名死囚訴
訟代理人李念祖指出,憲法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要將死刑冒充被害人
的賠償,任何人都沒有資格結束他人的生命。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
停止執行,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
意見,討論死刑是否違憲。
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律師李念祖、李劍非、李宣毅進行開庭陳述。
李宣毅指出,死刑的存在讓國家怠惰,疏忽犯罪成因的追尋定讞後被害人的照料有所疏忽
,沒有人可以代表被害者,他於1996年高中暑假,把他一手帶大的阿嬤遇上搶劫,死在街
頭,當時他有強大意圖想殺了犯罪行為人,想要復仇。進入大學後,仇恨之火終日焚燒著
他。
李宣毅表示,犯罪學中各種罪犯的解析讓他自由,他猜測犯罪成因可能是年輕人想去賭場
翻身、可能是失業的中年人走投無路等,到底是家庭、學校、部隊、職場哪個環節讓這些
人與社會脫節。他認為每一個人都是來自母親子宮的天使,為何最後卻培養出令人痛恨的
罪人。
他說,如果可以了解犯罪者墮落的過程,為何執著於殺掉墮落的天使,忽略了誘惑的撒旦
。例如在哈利波特中,大魔王伏地魔的重返是不被允許的,因為會證實行政系統的失敗,
原本社會有很多機會可以挽救罪大惡極的人,遠離撒旦的誘惑,如果可以追溯犯罪的成因
,國家系統的失能會不斷被發現,進而修復。
李宣毅指出,他漸漸意識到想要追殺的不是那個被告,而是犯罪成因,唯有如此,才能阻
止悲劇再度發生。阿嬤的死是提醒大家擁抱身邊的人,唯有緊密聯繫人與人的關係,放棄
歧視、排除身邊的人,犯罪成因才有滅絕的可能。不要再用暴力回復暴力。死刑的廢除不
是源自歐洲的人文思想,而是一個痛苦過久的人的反應。
他認為,創傷需要國家建立有效的系統來協助,雖然很難,死刑的存在降低國家步上艱困
道路的決心。為了更美好、更安全的社會,應該要直接面對問題,而不是藉由死刑來逃避

李念祖表示,死刑侵入身體、強加痛楚、剝奪生命,以嚇阻與應報來維持社會秩序,他質
疑是否有正當性。死刑能增加多少嚇阻作用,難以確知,為了增加缺乏實證的嚇阻效果而
剝奪生命,犧牲與效益是否合乎比例,答案取決於生命的價值為何。大法官釋字576號解
釋早已確認「生命無價」。
李念祖指出,刑法一開始就顯示死刑是殘酷的應報,在鬧市流血行刑嚇阻的效果最好,但
刑法放棄公開執行,改採隱匿執行,立法理由是「死刑殘酷,不利教化」,但隱匿執行就
不殘酷嗎,寧可放棄公開執行的嚇阻效果都可以放棄,殘酷應報才是死刑的真正目的。
李念祖表示,應報來自報應、報復,法律不許被害人報復,憲法也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
名行報復之實,不要將死刑冒充被害人的賠償,何況應報或報復都缺乏客觀理性的標準,
全然是情緒、情感恣意作用,法官認為該死就判死,量刑時一再使用人神共憤、令人髮指
等語,缺乏客觀的情緒語言,提供死刑是不理性的證明。
他說,法官還有一句名言「求其生而不可得」,這句話不過就是說「非殺不可」,但也是
結論,沒有理由,這是社會防衛。受刑人完全置於公權力控制之下,長期監禁足以防衛社
會,剝奪生命不是正當理由。任何人都沒有資格下令或動手實際結束他人的生命,將生而
平等的活人變成屍體,一個人不會因為是法官就高人一等,有資格下令或動手殺人。
李念祖表示,今天的刑法不是依禮教而設,討論死刑違憲不該受到不倫的指責,請憲法法
庭揚棄不合時宜的釋字第476號解釋,否定報應性。中國西漢開國者劉邦將秦國的死刑留
下,直到今天,還是報應論,梁山好漢也說替天行道,但法官是人,不是神、不是天,也
不是梁山好漢,民主的憑藉不是神權而是理性,不要再動殺機,以殺止殺。2000餘年殺心
還揮之不去,是畫句點的時候了。
李劍非則指出,死刑的正當理由中,最常聽到的是以多數民意支持作為基礎,但正如釋字
748號解釋揭示,基本權的保障為憲法的基本職責,人性尊嚴、生命權的剝奪與界線是重
要的基本權問題,釋字第603號解釋也提到,雖然民意調查能作為解釋參考的事實資料,
但不能作為論斷憲法意旨的依據。
他說,多年來所謂的多數反對廢死是過於簡單的說法,因為這種民調都是在問不存在的假
問題,「人民接受無條件的廢死嗎?」但在憲法上要問的是是否存在替代死刑的措施。國
家發展委員會的民調中,如果改採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有51%贊成;法務部也曾表示若有
配套措施,人民的反對廢死意見降低。
李劍非表示,法務部2018年的民調也顯示,56%民眾同意有條件廢死;中正大學犯罪研究
中心多次在報告中承認,人民會因配套措施改變態度。德國在廢死時,民意是支持死刑的
,一直到20年後才改變,可見民意會隨著政府推行的替代方案而改變。
李劍非說,法務部已多次確認,有包括較長的有期徒刑、特殊無期徒刑、保安監禁及終身
監禁等替代方案。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及法務部長蔡清祥在立法院的報告中,均以說明無期
徒刑或較長的有期徒刑是廢除死刑的有效措施。
他認為,早在20年前台灣就已經有了替代方案的研究和準備,但政府一直以無條件廢死的
命題與理由,持續怠惰不作為。同性婚與通姦罪除罪作出解釋前,民意都是多數反對,但
終究會理解大法官對憲法的基本價值的維護。(編輯:李錫璋)1130423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4230170.aspx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