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
2.記者署名:曾健祐
3.完整新聞標題:台中男帶開山刀辯「切三層肉」 法院認有理由裁定不罰
4.完整新聞內文:
2024-04-24 14:13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林姓男子深夜和人口角,警方查獲他攜帶1把開山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處,林
表示前1天和朋友烤肉,帶開山刀是要切山豬三層肉;法院比對證詞,認為他說法非無理
由,且警方是在林機車置物箱查獲刀子,並非林持刀展示,難認他主觀有妨害公共秩序,
裁定林不罰,可抗告。
台中第二分局移送指出,林男2023年11月15日深夜11點多因和他人口角,警員到場發現他
攜帶1把開山刀,認為他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依違反社維將他移送法院裁
處。
台中地院指出,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3
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但該條處所罰對象,除「攜帶」危險物,更應符合無正當
理由的構成要件。
法院查,警方在林男的機車置物箱內查獲開山刀,該刀雖有一定殺傷力,但林男在警詢時
表示,前一天和朋友回霧峰住家烤肉,因為要烤三層肉才帶刀去切肉,後來回家太晚宿舍
被鎖起來,才會把刀放車廂。
其友人也說,開山刀是林男帶去烤肉時,要切山豬肉才攜帶的,放在機車置物箱內沒拿走
。另外當時現場衝突的其他人也說,不知道林男有攜帶開山刀。
法院認為,顯見林男帶刀是前一天帶去烤肉,暫時放在置物箱內沒取出,且警方是在他機
車置物箱內發現,林男並無恣意使用或展示開山刀行為,警方也未舉證林主觀上有何攜帶
開山刀不法、妨害公共秩序目的,然認他有構成社維法要件,裁定他不罰。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reurl.cc/6vDljO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