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ulato16 (1616161616161616161616)
2024-05-16 14:27:25公司新人訓都提醒勞基法規定離職要提早說
不過我看勞基法寫勞工離職要提早說
但是沒做沒罰則啊
罰的是雇主資遣卻沒提前說的
老闆是不是都愛亂嚇人
沒罰責的話誰會遵守法條也不用特別訂了吧
第 15 條
1、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
告雇主。
2、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1、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