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cher23 ()》之銘言:
: 就在剛剛立法院長韓國瑜進來準備開會
: 突然殺出一個穿白衣的
: 把秘書張手上的議事資料偷走跑出去了
: 人就這樣消失不見
: 會議因此繼續延遲
: https://i.imgur.com/W087Mud.jpeg
: https://i.imgur.com/FQWDyt4.jpeg
: https://i.imgur.com/1A7BC2s.jpeg
話說,竊盜是公訴罪耶,檢察官不啟動司法程序嗎?
https://www.howlawyer.com.tw/knowhow-theft-essentials-reconciliation/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公訴罪。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加重罪責。
那個偷竊的人該被抓去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