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roprome (月光寶盒)》之銘言:
: 指藐視國會罪「霸王條款人人有獎」 林俊憲:大家都有機會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521004655-260407
: 中時 楊亞璇
: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4-05-21/1024/20240521004656.jpg
: 民進黨立委林俊憲。(本報資料照片)
: 立法院今天續審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立委林俊憲今表示,藐視國會感覺很遙遠嗎?「
: 2300萬人,保證人人有獎,大家都有機會罰到破產。」
: 林俊憲今天在臉書發文指出,藐視國會感覺很遙遠嗎?因為藍白都說是為了要監督政府
?
: 那好,晚一點要進行到47、48條表決了,注意看,2300萬人,保證人人有獎,大家都有
機
: 會罰到破產。
: 林俊憲說,藍白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再修正動議第48條第2項:「法人、人民團體
或
: 社會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
提
: 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至
: 改正為止。」
: 林說,講直接一點,全國6萬個人民團體、78萬間公司,立法院要什麼資料就得交出來
,
: 管你什麼財報還是營業機密,傅總召跟國昌老師面前還敢有秘密嗎?不交?那就罰到破
產
: 為止。
: 他說,什麼?你不是公司負責人或人民團體成員?沒關係,總有一款適合你。看到「社
會
: 有關係人員」了嗎?
: 林俊憲指出,「天啊這根本就是你!解釋空間無限的霸王條款,終於把2300萬人都包牌
包
: 進來,人人有獎。」這種條款,還相信是在「監督政府」嗎?很抱歉,被「督」的其實
是
: 你!
: 6.備註:
: 這種違憲的法案,連企業法人都可以強迫,太誇張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8條第1項
本會或本會委員依本條例為調查時,得為下列行為:
一、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有關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但審判中之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該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場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
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
五、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第8條之2第1項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
舉證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致本身有遭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
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向立法院報告並公布外,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太恐怖了吧,有鄉民知道319槍擊案的真相嗎?
黨要你去說明就要到,要你提資料就要提,甚至要去你家就去你家。
規避拒絕拖延可是會被罰到破產!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4 條第1項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
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
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第 15 條第1項
促轉會調查人員得於必要時,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第 16 條第1、2、6項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
、拒絕或妨礙調查。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
項外,應據其所知如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促轉會更厲害,要你來就來,要你提就提,要去你家就去你家,甚至看到促轉會覺得「有
關」的資料要拿走就拿走,如果拒絕一樣罰到破產,你各位被促轉了嗎?
稅捐稽徵法第46條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
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
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第 15 條第1項
促轉會調查人員得於必要時,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第 16 條第1、2、6項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
、拒絕或妨礙調查。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
項外,應據其所知如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促轉會更厲害,要你來就來,要你提就提,要去你家就去你家,甚至看到促轉會覺得「有
關」的資料要拿走就拿走,如果拒絕一樣罰到破產,你各位被促轉了嗎?
稅捐稽徵法第46條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
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納稅義務人本
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林大立委講的那一句「要什麼資料就得交出來, 管你什麼財報」
國稅局要你各位交出財報還是什麼所得、費用資料,難道你敢不繳嗎?人人都有可能是納
稅義務人,這樣的霸王條款大家都可能受害!
希望林大立委真的要救救我們這種可憐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