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

作者: pan0531 (= =")   2024-05-25 00:28:54
→ supervisorz: 跟中國一樣人治立委要罰錢就罰錢 49.159.209.94 05/25 00:15
來,如果照你說的這樣就像中國,那下列這些國家應該也很像中國吧。
英國: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
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
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法國: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科7500歐元罰金。
法國雖為半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仍具有質詢權,國會得成立
調查委員會,可採行傳喚證人、舉行聽證或調閱文件等不同方
法進行調查。各常設委員會亦可舉行聽證會,並要求政府官員
到場;若經委員會要求,部長亦須到會備詢。
依《國會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3項第1款、第2款規定,證人如
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科7500歐元
罰金。
美國: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
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
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度,具有輔助性權力及強制性質,
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
言,可採取之強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依
「藐視國會罪」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
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就國會聽
證程序與效果而言,具司法性及強制性。
日本: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
日本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
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
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進行有關國
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
《議院證言法》第1條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該
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
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這些國家484中共同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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