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說一 為何要抓著反質詢定義清楚不放?
乍聽之下 好像有道理
但仔細想想 根本在鑽牛角尖
因為法律名詞本來就不是科學名詞
是會隨著人的想法而改變的
舉例說明比較快
「一種記錄、分析、總結、組織、討論及解釋訊息的、有插圖或無插圖的、硬抄或平裝的
、加套或不加套的,包含有前言、介紹、目錄表、索引的用以增長知識、加深理解、提升
並教育人類大腦的裝置,裝置需要視覺、有觸碰的感官形式使用。
上面是某物的定義 大家猜猜是什麼?
答案就是書
問題來了 這是電影三個傻瓜裡 天才男主角的定義
我敢保證全世界人要他自己講 書的定義 沒有任何一個人講的會跟他一樣
不像今天 你問一公尺的定義 隨便google 就可以得到一個唯一的定義
「一公尺等於光在真空中1/299,792,458 秒之間所行走的距離」。
反質詢定義? 如果法條真的什麼名詞都要定義到完美才能立法
那就不會有同一句罵人的話 甲法官判是公然侮辱罪 又法官判語氣辭 不罰了啦
法案立了後 真有人搞反質詢 自然會被糾正 糾正後還不聽 硬要繼續反質詢
到時各位就會知道什麼叫反質詢了啦
也只有白痴會更你抬槓 只要對質詢者的回話用了問句就叫反質詢
以前有某位鄉民說得好 反質詢的內容並不重要 其實反質詢的本質就是拒絕回答問題而己
不然對方一直用問句來回答你的問句 還拿他沒皮條 那還質詢個屁
大概joh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