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小三不甘分手誣指遭性侵 法官判囚4個月

作者: Toyosushij (Toyosushij)   2024-05-30 07:29:53
1.媒體來源:聯合
2.記者署名:陳恩惠
3.完整新聞標題:小三不甘分手誣指遭性侵 法官判囚4個月
4.完整新聞內文:
2024-05-30 06:54 聯合報/ 記者陳恩惠/桃園即時報導
吳姓女子與黃姓人夫在桃市龜山區租屋同居,2021年農曆春節後遭房東發現黃男金屋藏嬌
拒租,且2人疑感情生變,吳女竟於當年3月初於9天內二度報警提告黃涉嫌性侵,案經桃
園地檢不起訴、地院判無罪後,黃反控誣告,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將吳女依犯2次誣
告罪判應執行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也不予緩刑,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北市42歲吳女與黃姓商人搞外遇,在桃市龜山區共築愛巢,2021年農曆春節
過後,黃男較少回到同居處,吳女連環call找人未果,先於同年3月1日晚間8點49分到桃
園市龜山警分局偵查隊報案,指控遭黃男於2月16日晚間性侵,同年月9日凌晨2點44分至
龜山警分局大林派出所,補述案情時,又捏造2月28日中午遭性侵一事,提告妨害性自主
並附帶民事賠償。
經調查後,就2月16日性侵部分,經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復經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
再議而確定;就2月28日性侵事實部分,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判決無罪

法官審酌,被告吳女無端誣指黃男涉有2 次妨害性自主罪嫌,造成黃可能遭受刑事追訴風
險,不僅需花費時間、勞力及精神應付偵審程序,心理更承受極大壓力,並使國家偵查及
審判機關進行無益調查、偵查、審理程序,妨害國家司法權行使正確性,無端浪費司法資
源,衡酌被告吳女犯罪動機手段、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及因與黃男和解失敗等
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法官也說明,考量被告吳女2 次誣告黃男妨害性自主案件,造成黃受有受刑事追訴,損害
非輕,且亦未能與黃男達成調解,取得諒解,因此法院認為此案仍有執行刑罰的必要,不
宜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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