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非手機定位 吳崢:王是綜合資料輪廓評論

作者: azcookie (愛智餅乾)   2024-05-30 15:09:04
※ 引述《jeff785chen (raincat29)》之銘言:
: 看到這個定位的資料 就知道某團體又在創造新名詞
: 我們來看一下 警察失蹤人口協尋辦法裡
: 有關寫到「電話定位」的部分
: 第六點
: 六、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 (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 (二)有自殺之虞者。
: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 (四)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 (五)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 (六)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 第七點
: 七、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製作報案筆錄應載明緊急查尋情狀,並詳細調查失蹤人之身分背景、交往
: 對象及可能去向,積極展開查尋作為;必要時,得將筆錄連同查詢電信資
: 料申請表,併傳勤務指揮中心依相關規定申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行動
: 電話定位資料,或報請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調閱失蹤人健保就醫等
: 資料,以利查尋。所調取定位資料應於事後移由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
: 位併案持續追蹤、管考及複查。
: (二)視個案情形,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
: 緊急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 (三)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
: 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 (四)其他必要之適當查尋處置作為。
: 換句話說 僅有緊急查詢第六點的人口
: 才能依照第七點電話定位
: 而且這個定位還是「個別的」資料
: 不像有人號稱可以取得 大規模 大範圍 的使用者資料
: 當然通保法有另外規定 那是作為刑事偵查的用途
: 在此不討論
: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 依照目前現行公開法規
: 警政 防疫等法規命令
: 並無授權讓人可以大範圍取得單一用戶的個人資料
: 即使防疫的部分能讓你取得
: 那你用來政治偵蒐 恐怕也不符合目的
: 想請教 某團體 僅作為民法上規定的
: 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 非政府機關 為何可以取得上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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