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會改革覆議案送立法院 行政院列三大

作者: br06 (烤聲)   2024-06-11 20:13:04
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陳家祥
3.完整新聞標題:
國會改革覆議案送立法院 行政院列三大程序瑕疵、多處有違憲之虞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日前針對國會改革修法提出覆議案,今獲總統核可後,隨即在總質詢後移請立法院覆
議。根據行政院提供給立法院的函文指出,經研議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在
制定或修正的程序上,具有嚴重瑕疵且有違憲之可能,全案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請覆議。
除了有審議過程有未尊重保護少數、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舉手表決有礙人民檢視等瑕疵
外,法條也有多處與憲法有違背與矛盾之處,確實窒礙難行。
三大瑕疵:未尊重保護少數、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舉手表決有礙人民檢視
行政院在函文中指出,立法院就立職法修正條文之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
疵。第一,民主議事程序除以多數決外,亦應尊重及保護少數,始符合《憲法》第1條民主
國原則中之少數保護原則。
行政院說,立法院於委員會、黨團協商及院會審議時,均未經實質審議及討論,且限制持反
對意見委員充分發表、辯護其意見及對多數意見提出批評之機會,已悖離上開「民主議事程
序應尊重及保護少數」原則,而有「決而未議」之程序瑕疵,違反憲法第 63條規定,難認
為已具備「法律」之基本成立要件。
第二,立法院的審議程序既不符民主原則,而具有明顯重大瑕疵,則所通過旨揭修正條文之
全部,難認已具備「法律」之基本成立要件;本院基於憲政機關須「依法行政」之立場,執
行上即有窒礙。
第三,立法院院會採行舉手表決,由表決結果之呈現,人民無從得知各出席委員之決定,亦
有礙人民對於民意代表政治責任之審視,而與憲法上民主政治即責任政治之精神有違,併此
敘明。
國情報告違憲 行政院主張:總統直接對人民負責不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也提到,「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憲法》並未課予總統赴立法院
進行國情報告義務,立職法修正條文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項分別規定總統應定期或不
定期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頻繁之國情報告將妨礙總統日常政務之行使」,且國情報告
之時程及內容恐與行政院長施政報告重疊,除引發權限爭議外,亦造成政務、議事執行之窒
礙。
此外,行政院也提到,立法委員並無質詢總統之憲法權力。立職法修正條文第15條之4第2項
及第3項規定立法委員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
覆,已屬「質詢」總統之規定。且總統與一般行政首長地位不同,不應將民意機關對一般行
政首長之質詢權套用於總統上。
且行政院指出,總統由全國人民直選產生,與立法委員各自具有民意基礎及民主正當性,「
總統直接對人民負責,不對立法院負責」。至於對立法院負責者,則係由總統任命行政院院
長,並由行政院長率領的行政院團隊,依《憲法》規定的方式為之。
調查聽證權侵害人權 行政院:恐恣意調查、違反比例原則
行政院指出,立職法修正條文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第47條第1項及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
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調閱權及舉行聽證會時,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提供文件資料、出
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然立法院調查之範圍擴及至「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
職權相關之事項」,與司法院釋字第585號及第729號解釋意旨均有符。又啟動調查之目的如
係清查政府弊案,則屬監察院或司法機關之職權範圍。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25號及第585號解釋,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或要求與調查事項相
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均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始得為之;立職法修
正條文第45條第1項、第2項及第47條第1項、第2項有關由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及
程序,與上開司法院解釋未符。
立職法修正條文第25條第2項、第50條之1第5項所定拒絕答復、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供文件資
料之事由與「須經主席同意」之要件、第59條之5第1項所定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事由,未包
括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行政首長之行政特權及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等,
以及第47條第1項未明定拒絕調查事由,均與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及第729號解釋意
旨不符,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此外,第25條第2項及第50條之1第5項又將該等拒絕事由之認定全權交由主席判斷,將造成
被質詢人及受調查者陷於應會議主席要求回答而違反保密義務,以及未依會議主席要求回答
而被移送彈劾、懲戒或裁處行政罰之義務衝突。
行政院函文也提到,相關修法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職法
修正條文也規定,立法院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
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然而立法院究係行使何種憲法職權,必須強制人民配合,實有
未明,將造成一般人民隨時處於可能被立法院要求提供資料、出席作證之地位。凡此,均有
恣意調查、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另外,立職法修正條文規定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協同律師到場協助「須經主席同意」,已
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所示應提供被調查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包括准許受調查人員
接受法律協助、准許合理之拒絕調查、拒絕證言、拒絕提供應秘密之文件資訊等之旨。
人事同意權違憲 行政院:任公職前若答覆不實則不同意任命即可
「人事同意權」之行使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
程序不符,過長之審查期,將影響相關憲法、法定機關之組成及重要職位懸缺,導致法定職
權之行使產生窒礙。且被提名人既尚未通過同意及任命,不具有公職身分,其於書面答復或
列席說明時有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情事者,立法院應以不同意任命即為已足

另外,被提名人僅為政府重要職位之可能人選,其經邀請擔任國家重要職位,而於立法院審
查時卻被課予具結義務及裁罰,形同將其視為一般有作證義務之證人,顯屬地位錯置,且處
置失衡,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立法院依憲法或法律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各該被提名人並非均為熟稔法律者。故於命被提名
人提出結文或具結時,亦應充分告知其權利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並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
業人員協助;惟上開條文均無相關規範,實不符正當法律程序。
反質詢定義為何? 行政院:有違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
行政院在函文中指出,「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及第2項所定「
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實務執行上,恐因主觀上認
知或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定義,認定容易流於恣意,亦未能使受規範者預見其何種作為或
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以及所應受之處罰為何?
此外,實務上質詢事項眾多,未必皆與事實釐清或證明有關,更常充滿主觀認知、期待、訴
求等涉及價值判斷之言詞,且質詢內容亦可能屬正在進行中之事件,或基於錯誤之資訊而來
者;此種情形,如何認定政府人員之答詢係屬第2項或第9項所定之「虛偽答復」或「虛偽陳
述」 ,而應課予處罰,除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外,執行上亦易生爭議。
行政院強調,國會質詢制度乃責任政治之具體表現,與國會調查權制度有別。政府人員答詢
內容不當,應依其身分,分別負行政責任或政治責任,始符合目前民主國家之政治與法律制
度。修正條文逕予處罰相繩,有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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