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黃偉哲重用槍砲要犯擔任農產公司總經理

作者: kymco9999   2024-06-24 13:46:59
嗯,今年這篇文章有後續喔
台南地方法院111易683刑事判決
台南地方法院111易1135刑事判決
這件事情當初吵的沸沸揚揚
結果今年判決書下來
不知道是誰翻車了?
只針對AirJordan的部分
判決主文
李唐州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唐州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李唐州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7分許,在不詳
處所,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連結網際網路,以「AirJordan(MJ23)」為帳號(暱稱),在
不特定多數人得共同閱覽之網路社群平台「批踢踢(PTT)實業坊」,刊登標題為「黃偉哲重
用槍砲要犯擔任農產公司總經理」之文章,其中內容張貼與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總
經理林士傑同名之另位「林士傑」涉犯槍砲、酒駕案件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
字第11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493號刑事簡易判決」2篇判決
書(下稱本案甲貼文),藉以指摘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林士傑於102年、104年
遭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493號判決判處罪刑,足以毀損臺南市農
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林士傑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理由(實體部分)
(三)細繹本案甲貼文之前後脈絡,可知被告李唐州明顯以本案甲貼文指稱告訴人林士傑遭
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493號判決判處罪刑,然依上開判決所依憑
之臺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3127、15037號、102年度偵字第141號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
788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見追偵一卷第171至182頁),可見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1
04年度交簡字第2493號判決判處罪刑之人並非告訴人林士傑,已難認被告李唐州所述告訴人
林士傑遭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493號判決判處罪刑等情屬實。
(四)被告李唐州雖辯稱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431號判決,告訴人林士傑確曾因槍砲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且告訴人林士傑亦於臉書自陳其89年以前曾因案入獄,其有相當理由
確信所述為真實等語。然縱告訴人林士傑前因槍砲案件經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431號判
決判處罪刑確定,或其曾於89年以前因案入獄,然此部分均與告訴人林士傑是否經本院以10
2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493號判決判處罪刑,係屬二事,自不得任憑被告李
唐州張冠李戴,隨意指摘告訴人林士傑遭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4
93號判決判處罪刑,況依告訴人林士傑之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及臉書資料,告訴人林士傑前案
判決係發生於80幾年間,顯與被告李唐州所張貼之102年間、104年間之上開2案判決,時間
上顯有相當區隔,若稍加注意,即得發現有疑,應再加以確認,且被告李唐州係利用網路傳
播之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
,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而被告李唐州竟僅憑上開
情形,自行揣測,其並未向告訴人林士傑進一步查證,亦未有任何其他查證作為,即隨意以
網路傳播方式指摘告訴人林士傑遭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493號判
決判處罪刑,難認被告李唐州已盡到最低限度之合理查證義務,亦難認被告李唐州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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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全是司法院的公開判決書
只能說這種事實查證都有問題的貼文當時也能推爆
八卦版部分鄉民還滿好操弄的
AirJordan要不要再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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