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鄭文燦涉貪獲交保檢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發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7-08 17:52:59
※ 引述《Ximcra (亞克葛格GO!!!!!)》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前桃園市長、已請辭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犯貪污
: 等罪遭桃檢聲押禁見,桃院裁定新台幣500萬元交保。桃檢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
: 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重裁。
: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此件鄭文燦交保抗告案的卷證已送達高院,今天中午分案由強制處
: 分值班的法官審理,合議庭認為原交保裁定有多個不當之處,因此撤銷,發回原審法院
: 更為妥適裁定。(編輯:戴光育)
高等法院 113 年偵抗字第 1337 號裁定要旨:
一、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
  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本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二、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
  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
  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復酌以被告
  於本案之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
  犯或證人陳述之可能性?再酌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
  關人未來陳述之可能性,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被告及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
  仍有勾串之可能?原審之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與其他共犯或證
  人互相聯絡本案案情而串證、滅證之可能?以上,均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
  不備之違誤。
三、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於法要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
  為妥適之裁定。
看起來當初下裁定時,有諸多違失、必須重新來過...
不管桃園地方法院今晚是否來得及處理發回更審案件、或者是嫌疑犯(可能被告)鄭文燦
來得及召回與否,目前看來整個進展還精彩萬分呢...
法律上的亂象,終究需要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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