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旅行社告訴我,他們公司的法務看過ptt的文章了,很好這篇可以繼續看XD
分享這件事是這次體驗很不好,另外諮詢觀光署之後發現很多事消費者不清楚,部分旅行業者習以為常,然而卻不合政府規定。
1.禁團令
諮詢觀光署後得知今年2/7之後不得招攬赴陸旅遊團,信安業務在今年4月提供此次行程資訊,我們在4月底付訂金。
2.A社招攬B社簽約
和我們招攬的是信安旅行社業務,我們授權信安刷卡扣款。但出發前全額付清簽約,旅行社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對象變成「喜美旅行社」,合約仍蓋信安的章。旅行社說這是常態,觀光署說可以檢舉。
3.領隊洩漏個資
領隊將全體18位團員的「身分證字號」多次發送在幾個line群,群組中還有其他旅行社的業務。此舉已違反個資法。
4.頻繁索要小費
契約書載明團費已包含服務費,小費為「任意給予」。如果每人每日300元是必須繳納,請載於契約書中並納稅。
上網隨手搜尋到的資料:
http://www.tata.org.tw/document/index_doc.jsp?pubdoxnbr=6082
5.團員食物中毒
我們參加信安旅行社的團員共6人,自己坐一桌用餐。7/2晚上餐食為韓式烤肉,到達餐廳時生肉等食材已放置在桌上,並未冷藏,不清楚各桌食材擺放時間有多久。旅行社稱餐廳有監視器,若能完整提供,便可釐清餐廳備置食材過程。
我們同桌6人中有5位送醫,隔壁桌同團另有3人送醫,共8位。時間集中在7/2晚上至7/3上午。在此之前全體團員皆康健,至7/6行程結束也無人再生病就醫。
台灣二人以上即為食物中毒,團員發病送醫時間點集中在這餐之後,若如旅行社所認定是8位團員的個人問題,我們也想知道來自台灣各地,不同年齡、性別、生活習慣的8個人因何個人問題而集中致病。希望主管機關能公平審慎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