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勞基法就行政罰
罰錢就沒事了
超時加班不付加班費 罰錢就好
孕婦之後會請育嬰假 先開除罰錢就好
零零種種一堆欺壓勞方的 罰錢就好
罰錢本身對資方就沒有什麼喝阻效果
因為罰錢就好
不像工安出包會連帶影響管理人負上刑責
要想改變這種罰錢就好的職場環境
把勞基法的行政罰改成刑責
你看你的老闆敢跟你玩這些嗎
※ 引述《badruid (Gryphon)》之銘言:
: 孕婦的勞動權保護本來就是近幾十年才發展出來的
: 美國在1976年最高法院在General Electric v. Gilbert案中還裁定雇主可以拒絕向懷孕女
: 性提供福利,直到1978年《懷孕歧視法案》(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ct, PDA)通過後
: 美國女性才有在懷孕或生育後能繼續工作的法律保障。
: 東亞國家相對較晚,以日本為例,1986年日本實施《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提供日本女性
: 在懷孕或生育後繼續工作的法律保障,但社會風氣依舊傾向女性生育時以家庭為重。
: 所以單純這樣的保障是不夠的,美國1993年的《家庭與醫療休假法》(FMLA)為符合條件的員
: 工提供12週無薪產假、2022年通過的《懷孕工人公平法案》(PWFA)要求雇主為大多數懷孕工
: 人提供合理的工作調整,就是後面繼續幫助孕婦的配套
: 台灣雖然有明顯進步了,但在台灣工時特長的血汗環境下,一般人平常就很辛苦了,你要孕
: 婦怎麼撐得住?
: 在改善孕婦工作環境之前,得先改變「普遍」勞工的工作環境才有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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