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fFail (秘密)》之銘言:
: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803-2496758-256ef-051.html
: 前面文章關於如何發回桃園法院的就不贅述了
: 主要是追加的最後一點
: 肆、不得再抗告。
: 這是代表桃園再判一次就燦沒得跑了還是什麼的?
刑事訴訟法對於羈押與否的裁定救濟的規定:
地院的部分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之裁定。
高院的部分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本文: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所謂「不得再行抗告(不得再抗告)」的客體是指「
抗告法院」也就是高院的裁定,高院發回之後,地院
的裁定就是回規到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是可以抗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