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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記者周嘉茹、陳恩惠
3.完整新聞標題:
鄭文燦遭押理由曝!「應訊前串證秘書」早知檢偵辦內容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uc.udn.com.tw/photo/2024/07/11/realtime/29984949.jpeg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中)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桃院今下午第三度開羈押庭確定
羈押。記者季相儒/攝影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遭桃園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聲押禁見
,桃園地院前日二度裁定交保,檢方再提抗告成功,桃院今第三度開羈押庭,最終法院裁
定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法院今晚說明羈押理由,指出本案有事實足認鄭文燦犯
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認有羈押之必要。
桃園地院就犯罪嫌疑部分說明,鄭文燦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惟此同案2名廖姓被告的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
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部分犯罪嫌重大。
至於聲請意旨所指鄭文燦洩密,依同案2名廖姓被告的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固然可以證
明二人知道其中一人遭監聽的事實,惟此秘密來源是否為鄭文燦,卷內僅有廖姓被告的證
述,最多只能形成鄭文燦有洩密犯行的初步嫌疑,其嫌疑程度尚未達到羈押的犯罪嫌疑重
大門檻。
檢方聲請意旨所指洗錢罪嫌,依卷內資料,尚不足以認定鄭文燦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
在及去向,故此部分難以認為已達羈押的犯罪嫌疑重大門檻。
至於羈押原因,桃院針對逃亡部分說明,鄭文燦所涉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
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可能性較高,且被告具有相當的政商人脈及資歷,具
有更高的逃匿能力,鄭文燦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的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
虞。
串證部分,鄭文燦在今年7月5日應訊前當天上午,以LINE傳送訊息給施姓秘書,訊息內容
與鄭文燦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鄭文燦在應訊前已有管道得知檢察官的偵辦內容並擬
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
施姓祕書替鄭文燦作為與他人溝通聯繫管道,多次居間為2名廖姓被告與鄭文燦傳遞訊息
,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的重要地位,參酌鄭文燦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
送給施,顯見確實有串證疑慮。鄭文燦在2018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姓被告住處,可見
鄭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
桃院指出,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
關證人的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的偵查計畫,本案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
人員尚未到案,而各該人員待證事實是為證明鄭文燦接受廖姓父子請託後是如何實施相關
職務上作為,與鄭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有關。
檢察官也已提出相關證人身份,而非憑空抽象論述,又鄭文燦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
又曾任桃園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的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
所生影響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
考量本案鄭文燦所犯為重罪,其串證及滅證的可能性較高,綜上所述,應認本案有事實足
認鄭文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桃院表示,串證的羈押原因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
予以擔保,本案尚有許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的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高度抑賴偵查
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的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便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事實,又鄭文燦與
其他證人的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
因此桃院認為,縱使就逃亡的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
予以擔保,就現階段的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的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
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故命鄭文燦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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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所以感覺根本早就知道要被抓了
大概都串證和滅證差不多了才被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