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補交作業想4天 律師林智群虧酸頂

作者: bulden (bulden)   2024-07-16 16:58:53
※ 引述《asppsa (橘子綠了)》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 自由
: 2.記者署名:
: 林南谷
: 3.完整新聞標題:
: 黃國昌補交作業想4天 律師林智群虧酸頂嘴
: 4.完整新聞內文:
: 憲法法庭10日召開國會擴權法案釋憲案的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立法院機關代表、立法院民
: 眾黨團總召黃國昌未能當庭回答反質詢定義,被大法官尤伯祥要求補書狀說明。
: 黃國昌15日表示,已提出補充答辯書,並於臉書公開內容,強調「已盡力」,不過不少網友
: 直言看完還是沒看到答案,酸諷「看完還是沒回答官員何來的反質詢問題」、「所以反質詢
: 定義到底是什麼?」、「你是寫給法律人看的還是寫給小草看的?」、「洋洋灑灑13頁根本
: 沒回答到問題」。
是寫給法律人看,不過一般老百姓,像本魯這種理工人看了,也不會認為看不出所以然?
(二)
『反質詢』即係聯結質詢之答覆。(這句就相當明確了,本魯問讀國中的女兒看得懂否,
回答是沒有問題)
而為與『質詢』相對立之概念,(有正就有負、有陽就有陰、有因為有果,不用懂相對論
也看得懂這句的文意。
『反質詢』之規範涵義自與『質詢』之概念有整體關聯。按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第一款
及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之『質詢』一詞,(所以正常人如果看得懂憲法上面講的『質
詢』,那沒有道理看不懂反質詢是什麼?如果看不懂?是不是要回國中上公民或是上國文?
老師沒有教好,還是自己中文或是公民沒有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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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57條第1款: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
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
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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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無立法定義或解釋定義,但實務及學說未曾認為『質詢』系屬經驗性或評價性不確定法
法律概念,亦不會質疑『質詢』違反法律明確性。(如果有人說『反質詢』己違反法律明
確性,那等於是在宣告憲法明文寫了好幾條違反法律明確性的宣告。因為憲法寫沒有明
確定義,何謂『質詢』所明義的範圍。)
上開憲法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由此觀之『質詢』之文義即為『立法
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所提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提出質疑及詢問』。(這裡
黃國昌就是在解釋他理解的『質詢』,是什麼意思)
復依立法院法制局專題研究報告┌質詢與諮詢疑義之研析』一文(附件14)指出:『質詢,可
細分為『狹義之質詢』與『諮詢』。前者,係因有所質疑與責難而為質問,其內容則傾向
於責難、非難的性質;則是有所不瞭解而提出問題,其內容則具有探明事實真相之意味。
」此一見解亦足供參考。
(就像寫作文一樣,要說文解字就要引經據典,這一大串就是引據告訴你什麼叫質詢,如
果有人真看不懂,那真的要回去重讀國中國文了)
(二)
行政院即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正報告之責,則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即應為其施
政政策進行理性辯護,行政官員於被質詢之際,除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第2項規定情形外,對於立法委員提出質疑或詢問,更負有答覆之義務。如學者蕭文生教
授於《立法委員之質詢權與行政院之答復義務》(月旦法學雜誌,244期,頁21-31)一文析
論(附件15),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並非僅說明答復之範圍,更以答覆義務為前提。此外,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
釋之意旨,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
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
義務。舉輕以明重,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對於立
法委員提出之質詢當然亦有答復之義務,以落實憲法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精神,
此亦質詢制度所設之目的。
(這裡就在丟書包了,一樣是用不同的文獻,點出立院行使質詢權時的要義,如果你看得
懂質詢,沒有理由不知道反質詢)
(三)綜上(一)、(二)兩點,「質詢」係指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所提之施政方
針及施政報告提出質疑或詢問,且被質詢人對立法委員提出質詢負有答復之義務,以符
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憲法要求。如前所述,「反質詢」即係與「質詢」對立之概念,依
文及體系解釋,「反質詢」之規範涵義即為:
「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對立法委員所提出之質詢不多答復,返逕對質詢委員提出質疑
、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內容無關之問題。」
是以「反質詢」之文義並非不明確,亦未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對質詢之主題為立法委員
,行政官員為受質詢之對像,反質詢之行為不僅違反質詢人之答復義務,亦違反行政院
對立法院負責之意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第1項規定「不得反質詢」之立法目的,即
在確保受質詢之行政官員恪遵答復義務,避免以反質詢之不當方式迴避回答質詢問題而反
違反答復義務,以完善質詢制度監監督政府施政之功能,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
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精神。
https://imgur.com/uVMLYqy
https://imgur.com/hq9JcZg
https://imgur.com/0cliGBm
上面這些就是案例了。
: 近來在網路擁有高聲量的知名律師林智群也在臉書譏諷:「黃國昌花了4天寫了老半天,還
: 是沒講清楚什麼是『反質詢』。」接著林智群立馬替黃國昌濃縮他的說法,表示「反質詢」
: 的定義就是「頂嘴」(台語叫「應嘴應擠」)。
這就相當白痴了。
基本上黃國昌上面寫的文句,統稱為公文書。
即然是公文書,就要寫主題、要旨、陳述、釋文和相關隨附的附件,還要對附件進行說明
,還要符合格式。
你要明確的告訴大法官,你要細述明確的內容。
而不是很白話的寫一些帶有嘲諷意涵的文句(即使有,也不能寫的這麼明白)。
如果像林大群律師寫的『頂嘴』(台語叫「應嘴應擠」),基本上這就叫白
目,這叫傲漫。我們大家都知道反質詢是什麼意思,但是你要針對這個字眼,要在相對應
的法律上擔起應有的法律位階,那你就要明確、要詳細、要合理、更要不偏不移並帶中性
,更不能在文句中帶有任何的歧視。還要告訴大家,這個詞不是我定義的,是其來有自,
這就是在寫公文書。
如果像林大群律師寫的*[1;32m『頂嘴』(台語叫「應嘴應擠」),基本上根本是直接對
著大法官開罵:
幹~
連反質詢一詞都不懂?
明明就是頂嘴的意思,台語叫「應嘴應擠」。
難道你是在對大法官說,連這麼通俗的詞都不了瞭解,大法官是靠關係上去的嗎?
PS:
https://imgur.com/vei3e3u
應喙應舌,基本上是有下對上的意思。
一般如果對等的關係,應該不會用這個哩語。
還有如果大律師要表示自己是台灣人,請寫對的字。如果是一些外來語沒有相對應的字,
要假字也不是不行。
但是這是很通俗的台灣話,也有對應的字,就不要寫錯字了。
: 林智群認為不管立法委員問了多爛、多沒水準的問題,官員都不能嘴回去,就算是立法委員
: 問的問題涉及機密(比如潛艦的相關數據)不能回答,官員還是要無腦誠實回答,最後再虧
: 黃國昌:「這麼簡單的答案他竟然沒辦法當場回答,還要想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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