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videvi (凱特)》之銘言:
: 中選會把規定拿出來,哪一條講清楚,就一翻兩瞪眼
: 如果沒有,那就是直接增加明文規定
: 有必要這樣隔空吵架
: 依法循例,依哪條法,循哪條例,講清楚不就好了
: 都沒有的話就用常識來判斷
: 連署為什麼還要寄信回函,
: 假設100萬人連署,不就要寄100萬份回函
: 如果是有疑慮的才要寄回函,哪有疑慮連署的怎麼定義
: 那就應該要改連署方式,減少人員作業流程
第 十六 條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第五條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五款之查對,發現提議人名冊
、連署人名冊有疑似代替簽名或蓋章情事,得寄送查詢單向*[1;33m當事人查詢是否為本
人簽名或蓋章。*[m
這裡就是告訴你有為什麼要送查詢單。
還有本魯是不知道你是怎麼看新聞的?
請記住這個前提,查詢單是用限時掛號信件寄出的。
基隆巿認定的樣態如下:
1.限時掛號信件附回執逾期招領。
2.限時掛號信件附回執查無此人 。
3.限時掛號信件附回執拒領。
4.查詢單有回覆但未簽名或未蓋章。
5.查詢單有回覆但未勾選是或否。
6.查詢單有回覆但勾選是及否2個選項。
7.未回覆查詢單。
8.逾期回覆查詢單和其他。
現在就是懷疑對於連署人文件有疑慮,才會寄出查詢單。
被查詢人你都連署了,再簽個確認回覆寄回有什麼難的?
如果中選會認為『未回覆查詢單』也視同己確認連署人,那你在法條寫這規定做什麼?
讓公務員有消耗稅金的方式?
寄32元的現掛要寄幾萬人,是當地方政府有很有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