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覺得這位老闆跟可不可總公司,
484再聯手坑害這位女性?
為什麼是老闆跟總公司談賠償,由你們來決定賠償金額?
然後你們直接漫天要價!!!
不覺得很不合理嗎???
賠償金明明應該是加害人跟被害人談
什麼時候輪到不相關的第三著來談了?
而且只有她自拍的加料飲料,但真的有受害人嗎???
沒有證據說他喝的就是加料的那杯吧???
要不要驗驗DHA?
再來商譽這種事,在台灣算個屁? 根本一毛不值!
真的有因為這樣影響業績嗎? 要不要請總公司拿出數據來證明?
根本是欺負對方家庭學經歷低不懂法律! 想一舉坑死她!
用證據說話,說不定上法院一毛錢都不用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