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ny8757 (芙桑)》之銘言:
: 剛剛看到一篇文
: 嗆某個“大法官”連“法官”都沒當過
: 就想起之前大學曾經修過詹森林的課
: 記得詹教授也沒當過法官
: 就去看了一下大法官的資格
: 不看還好,一看不得了
: 第 4 條(已簡化)
: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任法官十五年
: 二、任檢察官十五年
: 三、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
上面三款很好玩的事情是,那三種職業有一定執業年限就會精通憲法?
第一款:如果十五年都是家事法院的法官呢?
第二款:如果檢察官執業十五年都在辦殺人放火的案子呢?
第三款:如果律師執業二十五年都辦打離婚官司呢?
這樣的執業經歷也能夠造就出對憲法深厚的了解?
: 四、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八年以上
: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法學研究
: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第六款:研究法學? 哪方面的法學? 消費者保護法還是破產法?
哎呀! 對不起! 原來關鍵在於「富有政治經驗」(知道被總統招喚就得過去
立正站好被總統當狗罵),還有「聲譽卓著」(因為充滿臺灣價值而著名嗎?)
: 前五條都還好
: 最後一條根本形同虛設吧
: 也就是說基本只要皇上願意
你現在才知道嗎?
: 隨便一個路人都能擔任握有法律最終解釋權的大法官...
: 會不會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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