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代表的是公權力、強制執行武力。
台灣現在的市警局、縣警局,
看起來以為是市直屬或縣直屬,
其實真正的老闆是中央,
就像地檢署一樣,
只是地檢署比較不會讓人誤會。
高中可以分國立高中,縣立、市立高中,
醫院可以分國立高中,縣立、市立醫院,
為什麼警察不能分國警,縣警、市警,雙軌制?
像社工家訪常常找不到警察陪同,
不就是因為不算業績,
又不是同一個老闆管不到,
才能推就推?
如果縣、市有自己的縣警、市警,
那社工家訪、拆違建、集會遊行維安,
甚至縣、市境內的交通,
都能讓縣警、市警去負責。
國警只要負責國道、治安、刑案、
配合檢調,不就好了,
業務瘦身這樣也不用整天喊缺人。
如果是怕縣、市有武裝會造反當軍閥,
限制武器的火力,
例如只能用警棍和電擊槍等低殺傷力裝備不就好了。
連保全公司都能組建自己的武裝力量了,
需要捍衛公權力的縣、市卻沒有,
不是很諷刺?
如果每個社工要去做家訪的時候,
都能像叫公務車司機一樣,
隨時都能找到兩個縣警、市警陪同。
在每個社工案件的家門口,
都像某人的老家一樣設置縣警、市警巡邏箱。
是不是就能拯救更多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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