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規定
1.輕症癲癇患者經醫師診治並依醫學專業判斷、證明達 2 年以上可
控制不發作者為開放對象。
2.患者除應符合一般報考駕駛執照體檢
合格基準、資格之規定外,並應檢具 3 個月內由合格醫療院所醫
師出具最近 2 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書
3.參考現行 60 歲以下職業駕駛執照每 3 年審驗規定,規範可控制
癲癇疾病之駕駛人自發照之日起每滿 2 年換發 1 次。駕駛人應於
駕駛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後 1 個月內,檢具最近 3 個月內由神經
內科、神經外科或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醫師出具最近
2 年內未癲癇發作並加註醫師證照號碼之診斷證明書,向公路監
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這幾項規定如果落實,看起來好像也可接受
那麼有一個問題,如果駕駛20歲考取駕照,30歲癲癇發病
也就跳過了第1跟第2項的規定
除非該駕駛自己有良心 主動告知監理單位 要求受監管
願意每三年鑑定後發照
如果病患未主動告知 則如何執行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