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askey (whaskey)》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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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倒是想問問看
: 選舉補助款如果不能放口袋
: 為什麼不乾脆修法強制捐出去算了?
: 這就是很假掰的部分 別人捐我們也要捐~
: 通通放基金會~
這其實不是一個假掰的問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是怎麼規定政黨補助金的?
第 41 條
1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
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5 第一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
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也就是其立法意旨是為了補助競選經費,
而且補助上限就是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那正常來說,競選經費絕大部份都是政黨出,
即便有個人出也只是讓你止損,
怎麼會讓柯文哲一個人就拿了2/3,
不但沒負債還拿這些錢去買個人不動產,
其他總統侯選人不敢拿的原因就在此,
立法意旨本來就不是給你放入私人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