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說一 有沒有逕行搜索的八卦?
查了一下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
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
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
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
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
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
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
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簡單講啦
只要法官不爽 你逕行搜索得到的證據通通無效
想也知道 如果法官不會不爽 那之前聲請的n次早就凖許了
給你打回票n次 你還逕行搜索 還搜到東西
那豈不是在暗示法官有意包庇被搜查人?
我要是法官 就徹銷該搜索效力
扣得之證物管他是錢還是毒品還是屍首 通通不得作為證據
於是被告無罪確定(因為證據不合法) 完美犯罪達成 計畫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