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補助款修法建議

作者: pavlov (海風)   2024-08-29 01:26:37
深究補助款的要旨似乎和現實的公平性有違背,選後的補助款依法不得償還選前個人因選舉
需要的個人貸款,而必須用於選後政黨及選舉需要。但你都選上了你還要錢選什麼?這無異
於將補助款幫政黨高層開小金庫。
若能比照加拿大允許使用補助款來償還候選人在選前的貸款,ChatGPT建議需要修改現行的
法律條文。下面是對現有法律條文的改前和改後對照,基於《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
改前條文
《選舉罷免法》第31條(現行):
「候選人選舉經費的使用,應以選舉活動、選舉宣傳及其他有關選舉事宜為限,不得用於個
人生活費用、貸款償還及其他與選舉無關的用途。」
改後條文建議
《選舉罷免法》第31條(修改後建議):
「候選人選舉經費的使用,應以選舉活動、選舉宣傳及其他有關選舉事宜為限。選舉補助款
可用於償還候選人選前為選舉目的所支付的合法貸款,但不得用於個人生活費用及其他與選
舉無關的用途。」
改動說明
原條文:明確禁止使用選舉經費來償還個人貸款或其他非選舉相關支出。
修改後條文:允許使用選舉補助款償還候選人為選舉目的而負擔的合法貸款,同時保持禁止
將補助款用於個人生活費或與選舉無關的用途。
相關法律參考
《選舉罷免法》第38條(現行):
「選舉經費使用的審核和報告由選舉委員會負責,應接受審核和公開透明。」
《選舉罷免法》第38條(修改後建議):
「選舉經費的使用,包括用於償還選前合法貸款,需接受選舉委員會的審核和公開透明報告
。」
說明
修改《選舉罷免法》第31條可以使補助款的使用範圍更加靈活,允許償還選舉相關的合法貸
款。
修改《選舉罷免法》第38條則強調對於所有資金使用,包括償還貸款的部分,進行審核和透
明報告,以保障資金的公正使用。
這些修改建議有助於台灣引入更靈活的選舉資金使用方式,並平衡選舉公平性與候選人的財
務壓力。
希望有立委助理來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