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haskey (whaskey)
2024-08-31 03:27:41簡單講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
諭知逮捕之合法程序
因為柯只是偵查中被告
而且他到案的時候並沒有受到身體自由的拘束
不能直接押人
要經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決定羈押
所以這時候要押人就要跑一次逮捕程序
台灣刑事訴訟法現在是拘捕前置原則主義
必需要經有合法的逮捕程序
才能聲請羈押 否則不合法
這也是憲法第8條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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