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
今天的爭議點會在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
是不是能作為被告拒絕夜間訊問而要拘束人身自由的手段?
首先
先不討論在廉政署問了12小時
有沒有問出東西
還有檢察官手上到底有多少證據資料
這些就沒人知道也不會有人能證實
小草說沒有 柯黑說很多
也都是純粹瞎猜
而單論訴訟程序來看
檢察官確實就是可以夜間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只規定了警察才不行
這就是法律容許檢察官可以使用的偵查手段
只能說
不爽去修法囉
再來是逮捕的部分
從早上搜索完後還讓柯文哲跟媒體講話
甚至是讓他坐自己的車去廉政署
確實柯就是沒有被拘提或逮捕的情形
至於訊問中柯說好累想走
因為上面已經講過了檢察官確實是可以夜間訊問的
他沒問完當然不會讓你走
原本沒要拘束人身自由也得拘束了
那該怎麼拘束呢?
今天既然爭議在逮捕
就不討論其他的了
而逮捕有三種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88條、第228條第4項但書
反正柯肯定不是現行犯或通緝犯就不討論前兩條了
而依聲明稿北檢適用的也確實第228條
這就是所謂的「逮捕前置原則」
也就是在想羈押被告前一定要先做「逮捕」的動作
當然這是為了配合第93條的24小時限制
不能讓被告的人身自由在還沒被法院裁准前有過久的侵害
所以我個人認為這個逮捕挺形式的
問完了想羈押
所以再做個逮捕的動作然後馬上聲請羈押
蠻脫褲子放屁的
但規定就是規定 只能照做
因為今天柯是晚上12點半走進地檢的
再快我猜也是1點開始訊問
2點多柯就不想再給問了
除非加上廉政署的訊問
以及這段一個多小時北檢的訊問
就足以讓檢察官有聲請柯羈押的必要
不然只是為了不讓柯離開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確實很有的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