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人在說 甚麼 獎勵20% 於法無據
明明就寫得很明白 一堆人都故意不看
首先 都市計畫法裡面就說了
第24條 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39條 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就是依地方自治法來規定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25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且容積率不得超過乘以50%的積數
20%獎勵就是從這裡來的,另外30%買的,湊起來剛好50%
那裡有違法?
那個20% 就是所謂的行政裁量權,可以給也可以不給 給多給少都可以討論
所以才有都發會 來針對個案討論
要是台北市政府不願意動用行政裁量權,無利可圖就沒有人會去都更
因為只要蓋章就是圖利,就是貪汙
然後老建築放給他爛,地震誇塌壓死人也無所謂,高樓通通變成危樓
這樣就比較好嗎?